“国务院放宽外资在华设立合伙企业门槛”

发布处室:外资协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1-03-09   点击数: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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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务院12月2日发布通知,中国政府设立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3月1日生效。届时外资设立合伙企业可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公告称,新办法规范了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用于出资的货币应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该办法同样适用于港澳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的合伙企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办法为此作了相应的弹性规定。此外,若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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