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外资企业股权应慎行税务处理

发布处室:外资协会 信息来源:宁波日报   发布日期: 2011-04-12   点击数: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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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仑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接待了区内一位企业负责人,该负责人称其公司计划收购一家外商独资企业75%的股权,就相关税收政策前来咨询。当国税工作人员告知其收购境外企业所持股权有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法定义务时,该负责人称不枉此行,避免了不必要的利益损失及税收风险。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在税收上被称作为非居民企业股东,当因经营决策或其他原因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居民企业股权时,就产生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从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税款,并于代扣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将税款缴入国库。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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