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境外参展展位补助实施办法

发布处室:外资协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1-07-25   点击数: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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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要求,支持我市企业主动适应国际经济形势新变化,大力开拓国际市场,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企业境外参展给予资金扶持。经商市贸促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2011年境外参展展位补助资金安排6500万元,以后年度实施使用数以预算安排数为准,并不得突破预算。

  二、对境外展会按重要程度给予不同标准的支持。根据国家加快推动外贸企业实现商品结构、出口市场、贸易方式转型升级,深度开拓国际市场的实际需要,确定给予政策支持的境外展会。

  1. 自办类、政府指导类项目的展会为我市展会工作重点(见附件1)。

  ⑴ 自办类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全额补助即:一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下同)的展位费最高补助标准按3万元核定,实际展位费高于核定价的,按核定价补助;低于核定价的,按实际价格全额补助。对宁波·新加坡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的招商招展活动予以重点支持。

  ⑵ 政府指导类展会,一个标准展位的展位费最高补助标准按不超过2万元核定。

  2.对未列入上述重点展会的项目,分传统市场和新兴市场,按不超过定额标准给予补助,且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展位价格。

  ⑴ 传统市场类项目:欧盟(不包括俄罗斯、波兰、匈牙利等原东欧国家)、美国、加拿大、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展览项目,给予每个标准展位不超过0.5万元金额的补助。对部分热门展会不予支持(详见附件2)。

  ⑵ 新兴市场类项目:除上述⑴款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展览项目,给予每个标准展位不超过1万元金额的补助。

  3.具有产业导向类的展会,对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能源、新农业、新海洋高新技术等七大战略新兴产业的参展项目,在⑵、⑶款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标准展位0.2万元金额的补助。

  4.对新设外贸企业首次参加境外展会的,再给予每个标准展位0.2万元补助,但每个展位累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实际展位价格。

  5.同一企业在同一展会上享受以上标准补助的展位数不超过(含)4个,超过部分按以上标准减半执行;且全年享受本办法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和鼓励品牌企业积极扩大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安排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市级以上出口名牌称号,且出口规模排名全市前20位的企业,对企业在境外参展期间对展位进行特装修的,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2.5万元的补助。

  四、为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和会展企业总部基地建设,对基地入驻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在享受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摊位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且补助后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展位价格。

  五、为支持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对我市企业进驻由国家、省、市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支持的境外贸易常年展示中心进行商品展示的,安排100万元给予每个摊位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

  六、安排420万元,对我市企业参加国内举办的部分重要出口商品展销会展位费和部分展会整体特装修给予补助(附件3),年度内列表项目如有调整的,由市外经贸局与市财政局另行商定。

  七、加强对我市城市及外贸整体形象展示、宣传力度,扩大对外影响,提升参展质量,对组展单位组织的展位达到一定规模(30个展位及以上),需对展位进行统一特装修和宣传的项目,可以申请特装修补助(附件4)。特装修项目由组展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后,组展单位实施,原则上实行招标。但该类项目不超过4个,每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5万元。

  八、为配合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交流合作的需要,对我市企业高层人员随国家领导人出访的,每次每家企业可享受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九、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境外参展的支持力度,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出台与市级部门相对应的配套政策。

  十、申请展位费补助企业的资格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提出境外参展展位费补助申请:

  1.税务登记在宁波市范围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且以一个企业的海关代码为准可申报本办法的参展补助;

  2. 近两年在外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企业参加境外展会,需在境外参展企业目录或在展会网站中有记录,没有记录的不得享受补贴。

  十一、资金申报及管理流程

  1.对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程序进行(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

  2. 对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第一步: 在线注册。企业登陆参展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流程系统(http://czsb.nbfet.gov.cn/)注册单位基本信息。

  第二步:资金拨付申请。企业完成注册登记后,可进入“在线申报”进行资金拨付申请。企业在完成资金拨付申请后,打印“宁波市境外参展展位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4),会同该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凭证资料复印件(所有资料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整理装订后报送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相关凭证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包括:

  ⑴执行该项目参展的外方组展机构出具的邀请函、护照签证页复印件(免签证国家和地区可不提供参展人员邀请函)、机票复印件;⑵组展单位提供的参展价格清单(收费通知单)或组展单位提供的展位确认书(上面须注明展位数量、面积、金额),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汇凭证;⑶展会期间工作及布展效果照片;⑷参展企业出具承诺函;境外展会组织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⑸对自办类展会和政府指导类展会,由我市展会组织单位提供境外参展企业目录;对其他类展会由企业提供境外展会网站网址及相关内容;

  第三步:资金拨付反馈。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汇总,制作《××县(市、区)境外参展展位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5)并加盖公章后送当地财政部门复审。当地财政部门复审同意后盖章,并报送市外经贸局。经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各地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提供的银行帐号中。企业在收到资金后,通过网络管理系统中的“资金反馈列表”将有关资金信息反馈给外经贸主管部门。

  (三)申报参展的企业须在完成注册登记、资金拨付申请后,将相关材料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当地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宁波市外经贸局(贸促处)。

  企业申报2011年1月至9月份实际发生的展位费补助,须于2011年10月20日前报当地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经初审后于 2011 年11月1日前报宁波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由市财政局实施资金拨付,2011年10至12月份展览项目在下年度执行,今后本办法以当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为一个会计年度执行。

  十二、督促管理与检查

  1.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指导参展企业做好展会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加强对境外参展展会补助资金审核、监督和管理。

  2. 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全市的展位补助执行情况进行复审和稽核。

  3. 市外经贸局要加强境外参展展位补助工作的宏观管理,维护我市出展经营秩序,规范参展经营活动,做好我市境外参展展位补助工作。

  4.各相关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据实申报,逾期不再受理。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三、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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