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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有关问题
一.税收优惠是法定
税收优惠的设定是由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税收法律形式明确的,任何地方或部门作出的税收方面优惠措施都无效
税收优惠不同于财政返还或政府补助(无统一的规定;有较大的空间)
二.税收优惠是有条件
税收优惠是国家体现鼓励、引导、照顾政策
税收优惠规定有严格的对象、范围、标准、期限等条件
不是所有企业、所有行业或所有经营活动都有税收优惠规定
三.税收优惠享受有程序
享受税收优惠通常由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按权限审批
申请税收优惠时,应报送能证明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资料
税收优惠条件鉴证或审核,还将涉及相关机关或部门
四.税收优惠方式多样
税收优惠的方式有:
1.免税、减税
2.减低税率
3.起征点、免征额
4.加计扣除或加速扣除
5.税额抵扣或抵免
6.退税
7.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
主要税收优惠
技术创新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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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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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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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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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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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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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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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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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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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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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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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或摊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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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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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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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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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以下免,以上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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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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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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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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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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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税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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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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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和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加速度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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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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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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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一)优惠的条件
1.企业条件: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产权条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产品(服务)范围: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人员条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研究开发费条件: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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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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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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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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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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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至2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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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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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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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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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6.收入条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7.其他条件: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认定和享受程序
1.认定程序:企业自我评价(注册、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 (抽取专家库内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审查,隐去企业身份)——认定(提出认定意见,60个工作日内 )——公示(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 )——备案(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发证(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享受程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有效期: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4.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研究开发费是否符合规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规定办理认定
(三)相关问题
1.变化的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2.违规的处理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四)运用提示
1.必须拥有一定量的自主产权;产品(服务)符合高新技术领域
2. 产品构成、规模、人员组成、研究费用都有规定标准
3. 核算及管理资料符合规定,复查有重点
4. 因违法、违规、事故或偷骗税处罚而取消资格
二.研究开发费的税收优惠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实扣除基础上,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一)优惠条件
1.项目条件: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2.研究开发活动条件: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3.核算条件: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二) 程序
确定研究开发活动项目——草拟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编制研究开发费预算——成立开发专门机构和确定专业人员——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形成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分项目进行费用归集核算——形成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加计扣除
(税务机关正在考虑事前备案办法;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会要求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三)研究开发费用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四)运用提示
1. 技术开发项目有范围
2.应妥善划清研究开发与日常办公、试制与批量生产;公共性费用进行合理分摊标准和方法
3.应按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填写《开发费用归集表》有据、合理、准确
4.委外、合作的研究开发,准备有完整真实的相关资料,避免减少研发费用
5.与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沟通和备案,如有必要及时取得科技部门的鉴定
三.技术转让
1.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不包括关联企业之间)
(一)优惠的条件
1.技术条件: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合同条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书面合同
3.技术咨询、服务条件:与技术开发和转让相关,并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二)优惠的程序
签订书面合同——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 ——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汇算清缴时,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不定期检查
(三)优惠运用
1.分析提供技术及服务性质,对符合条件的,应到科技部门认定,并签订技术合同
2.严格区分收入项目,清楚区分工程作业与技术提供、技术或开发成果与样品样机、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与批量生产、技术转让与商标使用费等征免税界限,并定价合理、核算清楚
3.严格区分相关费用支出界限,并分摊合理、核算清楚
4.按程序办理,并与相关部门经常沟通
四.软件企业(包括集成电路设计)
1.增值税: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 、嵌入式软件 、集成电路设计 ),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优惠条件
1.软件条件:自行开发,并取得软件产品证书
2.核算条件:分别核算软件产品、硬件
3.企业条件:(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职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二)软件企业的优惠程序
1.认定程序
取得软件产品证书——申请认定软件企业——(一般为软件协会作为认定机构)组织)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年审)——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增值税优惠程序
申请——主管国税机关管理局初审 ——市国税局审批
3.企业所得税优惠程序
申请——有权限税务机关审批
(三)运用提示
1.软件产品应正确确定缴纳税种,权衡所有权、税负及优惠享受
2.合理确定软件、硬件的价格,并分别核算
五.加速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1.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的固定资产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安置人员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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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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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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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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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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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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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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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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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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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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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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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依次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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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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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残疾人员优惠
1.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安置残疾人,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额度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宁波为每人每年3.5万元
2.企业所得税
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一)安置残疾人员优惠优惠条件
增值税和营业税
(1)人员方面
A.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B.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C.为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行业方面
增值税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直接销售外购货物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
营业税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优惠享受程序
申请福利企业认定——(民政部门等认定机构)审核认定,出具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税务机关按权限审批减免税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一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有关资料即可
(三)优惠提示
1.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有人员数额和比例、行业和核算限制,应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应妥善控制和安排人员残疾人员、加强管理和核算,以免达不到条件而不得享受优惠
2.企业所得税不受比例、性质和行业限制,应收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享受税收优惠
3.应严格按规定要求签订合同、缴纳基金、安排岗位和支付工资,避免因故而不得享受优惠
4.应对优惠、效率和影响作出权衡
5.不分经济性质
二.下岗失业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宁波4800元)
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一)优惠条件
1.人员条件:
(1)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2)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行业条件: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二)优惠程序
申请——认定(劳动保障部门 )——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 ) ——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
(三)优惠享受
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
年度内先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剩余额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
(四)优惠运用提示
1.优惠享受受行业限制
2.优惠人员仅能享受3年
3.优惠不足将会放弃
节能减排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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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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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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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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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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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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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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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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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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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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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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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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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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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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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综合利用
(一)增值税方面
1.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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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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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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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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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5.污水处理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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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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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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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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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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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征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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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生物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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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惠程序
(1)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程序
申报 ——初审(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在30日内完成)——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认定(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管理部门及行业专家,在45日内完成)——公告(10日内 )——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2)免税和即征即退政策由税务机关(申报——审核——批准)
(3)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初审——终审——批准办理退税)
3.优惠运用提示
(1)各种资源综合利用都有严格原料比例和产品标准
(2)应准备充分资料来证明综合利用的原料和产品事实
(3)必须准确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优惠政策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优惠条件
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原料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即符合产品目录、原料比例和收入分开核算才能享受
3.优惠程序及运用,与增值税类似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一)优惠政策
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优惠条件
1.设备条件: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设备
2.资金条件:限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利用财政拨款,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使用条件: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若转让、出租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优惠运用提示
1.限于目录范围设备,不包括安装费;也不包括运输和调试,避免混同
2.抵免有效期5年
3.转让出租将使抵免情况发生变化
4.设备不限于国产,也不限于新设备
基础项目
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同时兼营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不享受
投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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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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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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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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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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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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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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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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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地产企业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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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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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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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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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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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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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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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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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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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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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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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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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按10%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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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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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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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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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解为股息性和财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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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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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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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不征收营业税
投资方式的选择作权衡
二.国债
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项目、国债持有到期或转让作权衡
三.股息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不足12个月股票所取得的投资收益)
权衡投资转让与分利后转让
四.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一)个人投资者
从境内投资分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投资者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权衡投资者身份、国别及分利与转让方式
五.投资收回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应将投资收益的性质作分解
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经济补偿金
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2008年起7.5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
1.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
运用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状况,合理确定运用时间及一次奖金运用额度
三.外籍人员免税项目
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探亲费(限交通费,年不超过两次)、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
4.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5.特殊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未达到规定期限的部分所得、专家、政府官员等所得)
其他方面
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业生产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整治和改造土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征5—10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其他地方税费优惠
1.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4.国家A级物流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5.为鼓励、支持外贸进出口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保持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先发优势,对经营确有困难的重点外贸进出口企业,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6.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7.单位和个人提供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8.因地方政府整治生态环境需要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地产时,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9.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0.县级(含)以上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1.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2.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采取“以租养馆”方式出租的房产, 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4.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自有房屋用于开设农村连锁经营网点和配送中心服务,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免征房产税
15.对跨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市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6.对新引进的市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17.对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在金融服务中心开发建设自用办公大楼的,在迁入东部新城后,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8.农村家庭工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9.校办、福利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
20.个人将居住用房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可统一按6%的综合税率缴纳相关税收。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所取得的收入,可统一按8%的综合税率缴纳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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