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设立合伙企业无需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发布处室:外资协会 信息来源:东南商报   发布日期: 2010-01-12   点击数: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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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称,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有关人士指出,制定本办法旨在于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根据这一办法,将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制度,不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即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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