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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继外国投资者来华直接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后,我国允许外商直接投资的一种新方式。国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有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根据这一规定,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是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配套法规,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程序以登记为原则,以审批为例外,大大简化了办事程序。同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也于3月1日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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