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发布处室:外资协会 信息来源:新华社   发布日期: 2010-06-23   点击数: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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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等20个省区市。

 

  全国20个省区市试点

  近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20个省区市。 

  根据《通知》,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不再受限制,由之前的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

  央行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扩大,将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自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展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业务有序进行,操作手续便利,受到了试点企业和银行的普遍欢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增长较快,企业和银行对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的需求不断增长,扩大试点的时机已经成熟。

  拟建人民币回流渠道

  上海市金融办主任方星海在22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央行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表示欢迎,并透露,上海将研究探索建设人民币回流渠道。

  方星海认为,由于很多外地进出口企业往往把结算地放在上海,因此,可以预见,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区域的扩大,上海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会有一个明显增长。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21日,上海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已经达到115亿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正稳步扩大。

  方星海还透露,上海将研究探索建设人民币回流渠道。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将境外机构在上海地区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引导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了防止热钱流入,初期可借鉴QFII制度,设立一定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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