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宁波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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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处室:外资协会 信息来源:宁波市外经贸局
发布日期:
2010-06-29
点击数: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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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宁波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外经贸财〔2009〕89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宁波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即将开始。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我市已在宁波市担保协会网上担保业务管理系统上录入符合补偿条件的担保业务信息的担保机构。
二、申报资料要求
(一)担保机构《营运备案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宁波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1)。本表除以纸质形式报送外,还需以电子文档方式同时发送至电子信箱wangfen@nbfet.gov.cn。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宁波市中小外贸企业担保业务统计台账》(表式)(附件2)。本台账由担保公司将所有符合补偿条件的担保业务在宁波市担保协会网上担保业务管理系统登记后,直接打印而成。
(五)经中介机构确认盖章的单笔担保业务的借款借据、还贷凭证和担保业务收费收据明细表。
以上资料由担保机构按顺序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后报送。
三、申报时间要求
(一)担保机构在7月5日前将本公司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补偿条件的担保业务在宁波市担保协会网上担保业务管理系统登记完毕,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
(二)担保机构在7月31前将申报资料报送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如逾期则视为放弃资金补偿资格。
(三)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于8月15日前报送市外经贸局。
四、中介机构审计环节注意事项
(一)开展审计的中介机构应为我市经工商登记的业务规范且规模较大的中介机构,由担保机构自行委托。
(二)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独立公正地对担保机构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
(三)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必须明确以下鉴证意见:1.担保机构所申报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2.担保机构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所有资格条件;3.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担保机构所申报的担保业务中,符合补偿条件的业务清单和应补偿金额是否规范等。
五、资金监督与检查
(一)担保机构收到专项补助资金,记入“担保扶持资金”科目。
(二)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缴已拨补助。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申报工作的督促与检查,必要时应对担保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四)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将视情对担保机构进行专项抽查。
申报工作中如遇问题,可向宁波市外经贸局(财务处)反映。联系人:王芬,电话:87178045。
附件:1.宁波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2.宁波市中小外贸企业担保业务统计台账(表式)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att127769192671798_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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