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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鼓励项目
1 .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原件; 2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原件(如有进口设备清单同时提供清单原件); 3 .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5 .企业的合同(合资企业提供)、章程; 6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国内投资鼓励项目
1 .项目的批准文件原件(核准单、备案书或项目批复); 2.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进口设备清单原件; 3. 项目备案、核准报告; 4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5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三、贷款项目
1 .国家发改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原件(国家发改委出具确认书的项目无需提供); 2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3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4 .进口合同及设备清单; 5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四、远洋渔业
1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2 .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3 .农业部核发的允许远洋捕捞的渔船清单; 4 .企业法人的印章印模; 5 .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捕捞生产的有效批件; 6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五、自有资金项目
1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自有资金技改项目需提供)原件; 2 .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需年检审核情况)外商投资企业相对应的批准证明; 3 .企业的合同(合资企业提供)、章程; 4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5 .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六、科教用品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 2. 学校或科研机构成立的批复; 3 海关根据总署 2007 年第 13 号公告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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