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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27  点击数:26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信用宁波”的战略部署,通过认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以典型引路,引导本地企业提升管理层次和整体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及《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宁波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信用管理机构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效果明显、社会信用形象良好,在信用管理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积极培育、严格审查、规范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等六个部门联合认定,并由六部门派出相关人员成立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评审小组,负责对参评企业进行审核。具体工作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

评审小组成员兼任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义务监督员。

第二章  培育规则

 

第六条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具有良好的信用形象。

(二)企业规模较大,有较强的企业信用管理需求。

(三)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好,具备一定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四)企业管理层素质较高,改革创新能力较强。

第七条  企业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培育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申请表》及电子文本。

(二)企业的信用管理情况,包括现状、存在问题。

第八条  所在地工商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审查,初审通过的,确定为培育对象,并将培育对象名单上报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被纳入培育对象的企业应当自觉强化内部信用管理,积极树立具有示范性的信用形象。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及当地工商部门应当对培育对象进行相关培训,组织有关专家、信用指导员对企业开展信用指导。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确定为培育对象,且参加过相关培训。

(二)近三年内,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均在B级以上;参加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且信用等级均在B级以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均在B级以上;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三)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诚实守信、文明经营,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

(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在全市同行业中业绩突出。

(五)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工作,信用管理水平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管理组织健全。企业内部设有信用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并明确职责;信用管理政策与制度完善,并能有效运行;建立客户档案数据库。

2.信用管理制度到位。企业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在授信过程中使用信用产品;合同管理规范;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并执行有效的催收。

3.信用管理效果良好。企业销售变现天数短,合同履约率高,呆帐率低,逾期账款少,交易增长额较高。

(六)企业在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社会反映较好,三年内无工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未发现失信记录。

企业管理网络化、信息化较好,信用资产较多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予以认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一)《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及电子文本。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认定标准,提供本企业信用管理方面文字材料。

(三)企业信用管理相关制度。

(四)企业信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及资质证明。

(五)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第十二条  企业有其他信用资产的,可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一)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省知名商号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国家免检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所获荣誉证明。

(六)由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拥有其他信用资产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工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及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报告,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组织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评审小组对企业是否符合认定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对参评企业进行信用状况评估。

第十五条  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运用专业测评软件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信用状况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择优认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第十六条  考评优秀的企业将被授予“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牌匾及证书,相关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一年认定一次。

第十八条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续展认定,并提交《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等材料,由认定机关重新确认。每次续展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条  实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跟踪指导制度。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将根据企业的特性和需求,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信用管理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引导、支持企业通过信用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实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定期审核制度。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将定期对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进行回访,检查其信用管理建设工作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续展认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动态管理制度。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机关撤销认定,予以公告,并记入企业征信系统,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和认定:

(一)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

(二)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法经营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企业信用档案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其内容包括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申报材料、重大信用活动纪录等与企业信用管理有关的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