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协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协会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协会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四条 协会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的编制及执行、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员工的聘(雇)用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六条 协会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协会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协会聘用的员工,一律由协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八条 新聘(雇)员工,用人部门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方可录用,试用期2个月。
第九条 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协会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
第三节 工资、奖金及待遇
第十条 协会聘用的员工,一律由协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十二条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按期编制协会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十三条 协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部门可将材料报审,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社会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协会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十六条 员工的奖金由协会根据实际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十七条 员工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国家相关规定报销。
第四节 假期及待遇
第十八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300%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十九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二十条 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年休假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部门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每天增发300%的日工资。
第二十三条 协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二十四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与协会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部门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协会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批准后由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协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员工必须服从部门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协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二十九条 协会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第三十条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三十一条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协会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三十二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协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三十三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协会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