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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政策
宁波市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专项检查行动方案
发布日期:2010-07-16  点击数:3750
   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开展落实〈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专项检查的通知》(商合函〔2010〕227号),于201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以 “推动业务科学发展、加快转变增长方式、强化规范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业务促进” 为目标,开展贯彻落实《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专项检查的要求,结合我市近年来对外承包工程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对外承包工程专项检查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一是进一步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力度,使各企业和各有关方面进一步加深对《条例》的理解,提高对《条例》在规范、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方面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条例》对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实施品牌战略、开拓国际市场的指导作用;二是进一步增强和提高有关企业认真学习领会并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通过原原本本地学习《条例》,熟悉《条例》内容,认真对照检查,自觉纠正和消除经营管理中的偏差和隐患,进一步强化规范经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三是汇总梳理业务发展和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依据《条例》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业务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体制;四是将工作重心进一步向转变增长方式上转移,提高业务整体水平和技术含量,增强业务发展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二、检查内容

  企业应按照《条例》规定逐条对照检查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未获得经营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未办理项目投(议)标许可;不服从行业组织协调;未履行合同规定按期保质实施项目;转包或层层分包项目;未与派出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未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

  三、工作方案

  (一) 成立机构,落实责任

  1.建立宁波市开展落实《条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专项检查工作。小组成员由市外经贸局、市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等八部门组成,由市领导任组长。

  2.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由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所在区域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每月定期报送工作情况。

  3.各企业要成立专项工作组,各企业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具体联系人,切实保证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 时间安排

  1.5月31日前完成学习《条例》活动。(《条例》详见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合作司子站,政策规定专栏)。

  2.8月31日前完成对照检查和原因分析。各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逐条对照检查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内容详见本通知第二点的检查内容。

  3.9月30日前各单位根据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提出政策建议,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当地专项检查协调办公室,协调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宁波市外经贸局,境外企业总结报告报驻在国使(领)馆经商处。

  4.领导小组于10月份赴企业进行抽查,根据检查结果,将对优秀企业进行表彰,对有问题而没有得到有效整改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查处,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成效。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学习,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2.各县(市)、区协调办公室由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并于7月25日前将人员名单报市外经贸局。

  3.协调办公室按《条例》要求,每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外经贸局报送落实专项检查的相关情况。

  联系人:周 光,电话:87178123,传真:8717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