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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文中粗体字部分为修改后表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英文名称:Ningbo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由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商在甬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及其它有关组织和社会人士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宁波市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进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促进会员在宁波经济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本协会接受中国和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宁波市灵桥路190号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宁波市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和方针政策,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政策咨询和政策服务;
(二)引导会员和投资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三)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改善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宣传和表彰先进;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了解会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会员的申诉,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
(五)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培训、考察等活动;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六)开展同海外有关经济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办理和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八)对县(市)区和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合作与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并按期缴纳会费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商在甬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及其它有关组织和社会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承认协会章程,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有关人士,可申请加入或被邀请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参加协会,应按规定办妥入会手续,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入会,并发给相关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要求本协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五)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如实反映并提供协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支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交回有关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理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理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随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而作相应改变。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会长会议制度,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随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而作相应改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两届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法律,愿意为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服务;
(二)在协会会员中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社团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一人。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理事会同意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会长会议、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核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经理事会提议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办事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为其助手,在会长或其授权的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单位及专家库成员,名誉会长人选和顾问单位、专家库成员,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每年缴纳一次,会费标准另行制订;
(二)有关单位或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使用范围:
(一)协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三)协会的日常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商务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6日第七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会员大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